排放超标到底应该追究谁的责任?
【纯水设备www.xqccs.com】原设计用于处理生活污水的处理厂,但结果是大量工业废水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造成排放过多,应由谁负责?
2月28日,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答案。在2月份的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水生态环境司司长张波表示,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规定。
中国环保部的这一官方声明在业内引发了热烈讨论,次日恰逢中国环境商会(environmental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召开年度两会。环境商会执行主席、资本企业总经理杨斌在会上公开表示,污水处理厂肯定会积极满足水质标准,但地方政府也应该承担对上游工业企业的监督和处罚责任。纯水设备
“在多方沟通博弈下,政策的出台应该是最合理的解决方案,环保部应该首先就此事与行业组织充分沟通,而不是草率下结论。”环境商会会长、博天环境董事长赵立军也表示:“在目前的情况下,污水处理企业尤为薄弱,这不利于污水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厂发出恶臭声
在今年2月的环保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污水处理厂超标的问题。一个记者问,一些污水处理厂由于水的宣传后受到惩罚,也就是说,造成水的浓度过高的标准,应免除责任,我想问的环境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水污染防治法》对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作了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接受该污水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排放,这是法律责任。”张回答。
后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的预防和控制水污染,我们的记者发现,第五十条法律的明确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负责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质量。
“如果还有其他原因导致城市污水处理厂不能始终达到排放标准,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了。”你把我撞倒了,给我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纯水设备。我相信你会先被问责的。你说那个人撞你造成的,你再追究那个人的责任。我不能因为那个人打了你就放过你。”为了说明这一点,张波也举了一个例子。
他说,这个问题的背后是PPP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其中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
“我们都需要尊重法律,污水处理厂在接收水的时候需要非常小心,在进行项目之前要确保水达到标准,如果达不到标准也要小心。”污水处理厂建设前还应对污水来源进行调查评估,PPP合同应明确哪些污水可以进口,哪些污水不能进口,可以进口到什么程度进行处理,不能盲目签订合同。腺癌。
“一段时间前,一些PPP合同出现了问题,其中大部分是由于企业总是试图拿下项目,但他们没有明确指出可能出现的问题。”一旦问题发生,他们不想承认他们的责任,所以他们互相推卸责任。这涉及到道德问题。”他继续说道。
张波的言论迅速在污水处理行业引发热议。业内人士认为,从法律层面讲,张博主任所说的是合理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如果不接收,污水将在管道中储存很长一段时间。”迟早,它会洒到路上。“如果监管机构不批准减产以避免上游污水溢出,那么可以关闭多少家污水处理厂?”“关键是要发现水超标了,而且不能减少进水量,这是很难做到的啊!”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家表示,上游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陌生人,一个陌生人,一个陌生人”。地方政府也有责任和义务惩罚工业企业恶意排放污染物,而不是让污水处理厂直接追究工业企业的责任。
“这里存在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那就是地方政府懒惰、不作为或不作为。”他说。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张博在讲话中提到了地方政府的责任。他说,政府部门也应该保护污水处理厂的权利。PPP合同一旦确定污水处理验收标准,监管部门应按照标准对相应的工业企业进行监督。“企业自己也要监管浓度,如果发现了问题及时报告政府部门。如果报告了,并且有事实依据,有关监管部门不处理、不作为,污水处理厂可以起诉,这就体现了各方的责任,就会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张波说。
法院判决污水处理厂败诉
关于进水超标能否免责的问题,个别地方政府其实有过规定,河北省就要求执法中根据进水参数,区别对待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问题
去年11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其中规定,各主管部门在环保执法中对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问题要根据进水参数区别对待纯水设备,“对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环保和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从轻或减免对其处理(处罚)”。
不过,法律上的判断可能就不一样了。去年10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污水处理厂控告环保局的案件,这家污水处理厂因出水超标被当地环保局罚款69余万元,但他们辩称,这是由于上游偷排导致系统崩溃造成的。
最终,法院判决污水处理厂败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污水处理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进水口污染物超标与出水口污染物超标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靳林明撰文指出,从技术上说,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未必一定会引起出水水质超标。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进水超标与出水超标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进水水质超标情况下,可以豁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责任。”他说,“就本案而言,基于污水处理厂排水水质不达标,乌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纯水设备,形式上看没有问题。”
无独有偶,2016年在武汉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件。当时武汉沃特科凌投资公司起诉武汉市环保局,表示不接受因进水超标造成的处罚,理由是项目初期他们和环保局明确签订过免责协议,“因进水水质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公司不承担经济责任”。
最终,法院的判决却是:协议中的免责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进水超标不能作为出水超标的免责理由。
“污水处理厂被摆上重要位置”
值得污水处理企业注意的是,不管他们有多大委屈,都应该对出水超标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这已经不是环境部第一次对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公开表态了。
去年4月17日,环境部公布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严重超标和处罚情况。结果显示,2017年一共有171家(次)国控重点企业严重超标被处罚,其中有102家(次)是污水处理厂,在所有类型企业中占比近六成。在随后举行的环境部4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就有记者提问,本应该是处理污水的污水处理厂,反而成了污染源,环境部如何看待这个现象?
张波当时表示,正常的城市污水处理难度并不大,污水处理厂超标比较高,实际是运营管理不正常的原因。
“有些地方出现了建设难、运营难的问题,其背后是一些地方财政比较困难、地方债务比较高,同时国家给出的一些经济政策也没有落实到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他说,“还有的污水厂污水收集范围内可能有一些工业企业纯水设备,就需要当地环保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明晰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厂的责任,按照委托处理合同所规定的数值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依法监管。”
去年9月,环境部又公布了2018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158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有78家,占了总数的49%。
对此,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在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答《华夏时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城镇污水处理厂是重要的基础民生工程,绝不能让城镇污水处理厂成为老百姓烦心的污染源。
“我部将要求各级政府严格贯彻落实‘水十条’要求,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和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民生工程,摆上重要位置纯水设备,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提标改造。”他说,“同时,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对屡查屡犯的实行挂牌督办、严罚重处。”
此外,环境部还将大力推进环保设施公众开放工作,推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定期向公众开放,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实现污水处理厂长期稳定达标,成为受老百姓欢迎的景观。更多环保及纯水处理设备资讯请关注皙全苏州纯水设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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